公安部关于印发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》的通知

2020-01-15

从2016年7月1日,公安部新规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》正式实施。该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规定,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,加强管理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的使用,规定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在6种现场执法活动中必须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。

 

        以下为6种继续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:

(1)接受群众报警或110指令后处警;

(2)当场盘问、检查;

(3)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治安管理、出入境管理、消防管理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、当场处罚;

(4)办理行政、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、检查、搜查、扣押、辨认、扣留等;

(5)消防管理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、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、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;

(6)处置重大突发事件、群体性事件。


       对于“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,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”、“剪接、删改、损毁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”、“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”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,应当依照新规,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